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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7期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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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7期 電子報-變更遊戲規則

王吉達  老師

變更遊戲規則


王吉達吉言吉語:

日前國民黨、民進黨都完成了總統候選人的黨內初選,兩黨的候選人也都依辦法選了出來;但是這兩黨在選舉之前,都出現了一個現象,就是針對一些特定人士調整選舉辦法,而且都是在有人表明要在黨內競爭候選人資格後,才開始調整選舉辦法,因此在過程中有不少反對及不滿的聲音出現。

試想,有一天小珍報名參加女子57.1-63公斤級的柔道比賽,臨上場的時候,主辦方突然把規則改了,把範圍擴大到57.1-73公斤,而且對手不限男女,小珍當下一定會覺得過去這一段時間以來的準備都白費了,因為她所假設的對手、模擬的情景、練習的對象截然不同,對小珍而言情何以堪。

制度,原本就有其僵固性,因此在設計的時候都會儘量的周延,但在規劃時難免會有所遺漏,也因此在制度上路之後,會根據實際狀況逐步修正,不過有些制度不會在更改後立即實施,如:考核制度,至少在本次考核周期結束後才會開始實施,畢竟要給被考核的人時間適應新的要求。

在《A到A+》這本書強調「讓對的人上車,讓不對的人下車」,先找到正確的人,再根據組織的需要,規劃適當的工作讓他執行,因此,有人把他解讀為要「因人設事」,不可以再像以前的組織「因事設人」。過去找人的重點在找到符合職位要求(Job Description、Job Specification)的人,因此過去的經驗很重要,而現今找人多著重在應徵者是否符合公司的核心價值(Core Value)或核心職能(Core Competency),因此行為、態度就相形重要。不論是從哪種角度徵才,根據所訂的標準找到了人,到職後就應該依此標準來考核員工的行為,是否符合當初的預期,不可以用不同的標準來考核。

有位朋友,當初應徵的工作是駕駛,但在工作了數年之後,因為意外傷害導致視力受損,無法再從事駕駛的工作,公司也因此將他轉調到其他不需要依靠視力的工作,轉職兩年後,公司卻以他「無法從事駕駛工作,與當初應徵所述不符」為由,在績效考核時給了差評,也對那位朋友造成了困擾。

當那位朋友求助於我的時候,我請他先找出公司將他轉調至其他工作的公文(公告),以及該職位的工作說明書及考核標準,向公司提出申訴,最後申訴成功,公司重新以他現在職位來評估表現。坦白說,我這位朋友在視力受損的當下,公司就以他無法從事原有職務為由請他離職或資遣或許還單純些;公司當下既然沒有如此做,僅將他調離原職從事其他與駕駛無關的工作,表示公司已經接受他無法再開車的事實,卻在調職後兩年以他無法開車為由而給差評,這明顯就是惡意的行為。

遊戲規則應該在遊戲開始前就要公布,讓大家有時間研究,並配合規則,不應該在遊戲即將開始或開始之後才改變遊戲規則,就明顯的不公平,或是有因人設事替某人護航的嫌疑,政府、學校、企業都應該謹慎為之。

(作者: 王吉達,建元顧問/管理高爾夫訓練中心專任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