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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期電子報

第227期 電子報-自證其罪

王宇老師

自證其罪


王宇管理點心坊:

一天的課程結束了,打開電腦收郵件,有一份來自曾經上過課的學員的郵件引起了我的興趣,大意如下:“感謝您上月末的精彩培訓,以後有機會再向您學習。週末在家看《律政》的美劇,發現在美國經常用到的一個“憲法第五修正案”,其中有一條“公民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突然想到上課時您好幾次說到的案例--不宜去直接問員工他有沒有做某件錯事,異曲同工之妙,哈哈!”

他說的是《向下管理高爾夫》實戰訓練中的案例1.2的狀況。此案例的前因是員工小丘向某部門經理說他聽到員工小胡在背後議論經理,說其管理作風過度跋扈,不尊重部屬的專業意見等等。有些經理就沉不住氣,在對自己管理極不自信的前提下,去向小胡詢問,詢問他有沒有在背後講自己的壞話。員工的回答可想而知。

由此個案聯想到的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Fif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屬於權利法案的一部分,它規定了民眾所應該擁有的多項權利:1、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權之審判;2、惟於戰爭或社會動亂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海軍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例;3、公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4、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不得不經過正當法律程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5、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征為公用。

由此引發的另一個著名事件發生在1963年,一名為米蘭達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捕時沒有被告知憲法第5修正案,其後法院利用其自己的證詞對其進行了訴訟。之後一個組織幫助其進行了上訴,最高法院最終裁定本案違憲,發還重審。此後美國員警在逮捕嫌犯後,都會先對其進行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典型的米蘭達警告就和你在電影裏聽到的一樣:“你有權保持沉默。你所說的一切將被作為呈堂證供。你有權請律師,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法庭可以為你代請一名。”

這個著名的法案對企業的經營者、管理者都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雖然我們每天面對的是員工,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有些公司的玄關上懸掛著“以人為本”的標語,可是防員工甚於防賊,動輒找部屬談話,做思想工作,一定讓員工自己說出點什麼對不起公司(其實是管理者)之處,掌握了下屬的把柄再伺機做出懲處,或者一直耿耿於懷,對此員工另眼相看,小鞋相穿。在《向下管理高爾夫》實戰訓練中,約有至多1/6的學員遇到此類案例,必定會讓部屬自證其罪,例如:你有沒有在背後罵我?你是否因粗心造成了這次損失?你是否鬧情緒耽誤了工作?你是否給我寫過匿名信?你是否在部門內搬弄是非?你是否越級彙報到大BOSS那裏了?你是不是背後欺負新員工了?你搞社團耽誤的工作吧?你故意搞丟工具栽贓別人,是不是?每當有學員期望用這樣的方式瞭解真相、給部屬定罪,老師我都會令其演練(Role Play)一下,結果都是主管問一句後,部屬一句話“沒有啊”就搞定上級了。更有主管鍥而不捨,繼續訓斥;“你狡辯!”那部屬也就無語了,心想;“跟著這樣的老大也太沒前途了。”心已死,也就是找個機會跳槽了!

因此,管理者們把精力用在核心事件上吧,別再為了證明自己的正確、英明,而硬要員工證明自己有罪,哪怕員工他自己急著想要證明自己有罪,那也不是組織創造價值的核心動力,不用理睬也罷。

(作者: 王宇,管理高爾夫訓練中心專任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