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專欄

第179期電子報

第179期 電子報-不能裁減的六種“丘顯斌”

王宇老師

不能裁減的六種“丘顯斌”


王宇管理點心坊:

在《向下管理高爾夫》培訓中,有一個令多數管理者頭痛的員工名叫“丘顯斌”。在案例中,管理者經過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後,他還是面臨無藥可救的境地,那麼如何辭退他就是個問題了。

俗語說:好聚好散,如果公司和“丘顯斌”雙方協定好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那就最好了。

如果協商不成,公司想隨時辭退“丘顯斌”,那麼他也必須符合如下五種情況的一種:1、試用期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被勞教。總之他不是違法、違規,就是造成公司錢財上的損失。

如果上面兩種情況都不符合,還有第三種方法,但是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丘顯斌:1、“丘顯斌”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他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按此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需要向“丘顯斌”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上面三種辦法還是不能夠辭退“丘顯斌”的話,那說明他還是基本符合公司要求的。但是如果是經濟性裁員的話,這樣的員工恐怕也是被優先考慮的。不過,如下六種丘顯斌還是不能被裁減的:1、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3、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4、女職工在孕、產、哺乳期。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把握好辭退、裁員的法律規定以及常用的做法,對公司、員工都是有好處的,至少可以做到公正與公平,如果不能做到雙贏的結果下,能不做到雙輸就是最好的結果了。

(作者: 王宇,管理高爾夫訓練中心專任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