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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期電子報

第141期 電子報-欺騙自己比欺騙別人痛苦!!

欺騙自己比欺騙別人痛苦!!


陳明志管理思維:

最近台灣有立法委員踢爆,法務部四年來針對「死刑定讞」(死刑確定)的32名死刑犯並沒有執行正法,經查原因是法務部長因「反對死刑」而不願意簽署執行命令,最終法務部長對此事件下台負責。這件事情引起社會廣泛討論,大家的談話焦點圍繞在到底應不應該有死刑。

有人說:應該設有死刑,這樣才可以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降低社會資源的浪費(監獄的成本支出),更可以告慰無辜被害人在天之靈,猶如漢朝劉邦對咸陽百姓的誡律:「殺人者死,傷人及偷盜者罰。」也有人說:死刑犯也有人權,法官不能剝奪任何人的「基本生存權」,況且這種「以死抵罪」的作法又會造成另一個家庭的破碎,徒增對立與仇恨。在我聽來,兩造的說法似乎都有道理,不過我想從「立法」與「行政」的角度來探討這件事。

在目前憲法的規定下,台灣的法律採「三權分立」制,也就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獨立,各有其立意宗旨與職責所在,也同時設置「獨立超然」的「監察機關」與「大法官會議」,主要的目的就是在避免三權系統「球員兼裁判、監守自盜」的弊病。

在台灣,除了「三權分立,互不干預」外。為確保內容符合「大多數」民意的期待,所有的「立法」,都必須經過立法院繁雜的程序與「三讀通過」;為確保法官能公正審判除了「檢察系統與法官系統」分離外,所有的「司法」,尚設有「三審定讞」制,也就是「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如果犯罪人對於三審定讞的結果仍不滿意,可以向「大法官會議」(層級高於最高法院,並獨立於司法系統外)提出解釋申請;至於「行政系統」,除了有「民意代表」在院會對行政機關提出施政質詢外,更有「監察機關」隨時對「亂紀違法或施政不當」的公務部門提出「糾舉與彈劾」(如同宋朝青天大老爺包拯的角色)。

我認為,「三權分立」在制度面的設計已經相當完善,大致上也都能兼顧民眾不同的意見與角色。至於是否應該保有死刑犯的存廢,應該從「立法」的角度,從「民意公聽會」開始廣納民意,並結合「法、官、學」界的相關學者專家,進行討論與辯論以達最終共識。而從「司法」的角度,如果要減少冤獄的情況,除了透過層層保護犯罪人的制度外,也可以考慮成立「陪審團」機制,降低法官個人判斷的偏差,同時也要加強法官教育與個人操守。至於「行政」的角度,凡是公務員都應該要堅守基本職責—「依法行政」,不管個人立場為何,也不論目前法律是否完善,只要新法未立,就應該依法執行,否則有違公務員的職守,除了應立即下台外,監察機關更應該進行糾舉甚至彈劾,以彰顯法的一致性。

其實,在這位法務部長就任的誓詞宣讀裡,堅守「依法行政」的基本職責,早就說得一清二楚了。難道她不知道上任之後,有一堆死刑令要簽署嗎?如果,死刑制度的存在,違反她個人的價值觀,那當時她就甭接任法務部長的這個位置。因為,孔子說:「道不同,不相為謀。」,欺騙自己總是比欺騙別人痛苦。

這就好比企業提升某人擔任高階主管,這個人打從心裡就瞧不起老闆的做法或公司的制度,但是就為了想過過坐高層大位的癮,他暫時不說出來,直到有一天才表態說:「如果老闆要這樣幹,要繼續執行這套制度的話,那抱歉,我寧可不幹!!」,滿嘴仁義道德,卻把大夥兒唬弄老半天、耍得團團轉,悲哀!悲哀!世上最矯情、虛偽的人莫過於如此啊!!

(作者: 陳明志,建元顧問/管理高爾夫訓練中心專任講師)